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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官方最新政策收紧,你需要注意这些内容

2022.10.21

键词

  • 取消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

  •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集中治理!

  •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 10月17日起,资质审批应在核验原件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审核!



取消供应商预选库、

资格库、名录库!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2022年10月底前,

  • 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

  • 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 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



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

  • 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

  • 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

  • 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




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

第一责任人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全文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2022,自202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4.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和数量应符合抽样检验要求。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2020年9月1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严格质量检测管理,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此外,2022年6月,陕西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的措施》。明确了:

  • 要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范围、内容、数量应符合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 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不得将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

  •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加强实质性审核


今年以来,多地发文加强资质申报管理,对人员的审核越来越严!



大连

确定庄河和甘井子区为首批试点地区,试点期限自2022年10月17日起,期限半年。

试点期间,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负责进行预审和审查,应在核验原件的基础上,加强实质性审核,辅导申报企业达到批复标准,并出具审查意见。

试点资质类型包括预拌混凝土和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以及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规定由市级负责审批的其他建筑业企业资质。

业务类型包括资质新设立、增项、变更、遗失补办,不包括资质升级和资质重组分立。


安徽

4月13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

加强人员管理。企业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个人需在“皖事通办”平台实名注册。

经个人验证同意后,企业方可聘用人员用于资质申报。

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中存在工作单位频繁变更、外省人员比例过高等异常情形的,将加大人员在岗现场核查力度,并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线索,严肃调查处理。


石家庄市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发布《关于省委托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办理情况的公告》。

申报企业依据资质管理标准,提供相应人员的技术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所有人员在冀时办完成聘用认证。

我局在对企业申报的技术负责人业绩资料审核时,需由申报企业提供技术负责人业绩期间的社保情况、业绩表、中标资料、施工合同、竣工材料等。


济宁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发布《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的通知》,明确:

  • 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住建部新资质标准实施之日,申报我局许可权限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通过济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外,还需于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政务服务A101、A102窗口提交全套纸质原件及全部有关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证、技术工人证书的原件,并确保申报资质涉及的人员本人知晓。


  • 未提交原件进行查验,提交的原件不符合要求以及本人不知情的,均不予受理,网上受理的不予审查通过。